- AI技術導入方式之適切性,以及與既有業務系統整合之完整度。
- 實際運作規模及應用情形(如服務量、服務對象、推動範圍或應用場域等)。
- 具體量化成效(如處理時間縮短比例、案件處理量或服務量能提升等)。
- 導入AI前後業務流程之改善幅度,以及對既有作業模式之實質效益。
- AI技術之創新程度,及其與當前AI發展趨勢(如生成式AI、Agentic AI等新興技術)之關聯性與應用深度。
- 相較既有作法之創新特色,以及作為其他機關示範參考之價值。
- AI工具或模型使用範圍聲明之完整性,包括工具名稱、使用目的、應用範圍及使用方式是否明確揭露,是否落實適當揭露原則。
- 是否有人工審核或覆核流程(Human-in-the-loop)與具備演算法偏誤防範機制,如何保障民眾知情權與個資隱私。
- 資料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之健全程度(如資料蒐集、處理流程、資訊安全及法規遵循等規劃)。
- 成果可複製性,以及跨機關或跨業務情境之適用性。
- 技術架構之可移轉性(如模組化設計、開放介接、快速部署等)及推廣可行性。
- 跨機關推廣規劃及後續維運規劃之完整性。
為鼓勵公務應用導入安全及可信賴之人工智慧,參賽提案若採用或自行開發之AI模型、產品或系統,於報名時檢附數位發展部「AI產品與系統評測中心(AIEC)」核發之評價報告,符合下列客觀標準之一,於初審資格審查時逕予加計2分(同時符合2項者加計3分)。- AI模型:採用非陸製AI模型且高中學測國文科、社會科及臺灣價值觀等正確率均達70%(含)者。
- AI產品與系統:資安、隱私、公平性、可靠性或準確性等5項評價項目均達中標(含)以上者。
為鼓勵資源弱勢機關積極投入,凡參賽團隊符合下列客觀標準之一,並於報名時檢附佐證者,於初審資格審查時逕予加計2分(同時符合2項者加計3分):- 屬偏遠地區機關、基層公所、衛生所,或預算員額30人(含)以下之組織。
- 提案均由公務同仁自主實作(如提示詞設計、免代碼工具應用等),未編列任何委外技術開發預算者。
- AI技術規劃及導入既有業務流程或公共服務之可行性。
- 概念驗證(POC)成果之完整度,及整體開發進度與技術成熟度。
- 預期效益之量化程度與合理性(如預期處理時間縮短百分比、預期服務量能提升幅度等)。
- 相較於現行業務流程、服務模式或資訊系統之創新程度及突破性。
- AI應用構想之技術可行性與驗證成果。
- AI技術之創新程度、與當前AI發展趨勢(如生成式AI、Agentic AI等新興技術)之關聯性,及未來持續發展或擴充之潛力。
- 是否有人工審核或覆核流程(Human-in-the-loop)與具備演算法偏誤防範機制,如何保障民眾知情權與個資隱私。
- AI工具或模型使用範圍聲明之完整性,包括工具名稱、使用目的、應用範圍及使用方式是否明確揭露,是否落實適當揭露原則。
- 資料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之健全程度(如資料蒐集、處理流程、資訊安全及法規遵循等規劃)。
- 概念驗證完成後正式導入之推動規劃,以及各階段工作項目之可行性。
- 完成開發後跨機關推廣或複製應用之潛力。
為鼓勵公務應用導入安全及可信賴之人工智慧,參賽提案若採用或自行開發之AI模型、產品或系統,於報名時檢附數位發展部「AI產品與系統評測中心(AIEC)」核發之評價報告,符合下列客觀標準之一,於初審資格審查時逕予加計2分(同時符合2項者加計3分)。- AI模型:採用非陸製AI模型且高中學測國文科、社會科及臺灣價值觀等正確率均達70%(含)者。
- AI產品與系統:資安、隱私、公平性、可靠性或準確性等5項評價項目均達中標(含)以上者。
為鼓勵資源弱勢機關積極投入,凡參賽團隊符合下列客觀標準之一,並於報名時檢附佐證者,於初審資格審查時逕予加計2分(同時符合2項者加計3分):- 屬偏遠地區機關、基層公所、衛生所,或預算員額30人(含)以下之組織。
- 提案均由公務同仁自主實作(如提示詞設計、免代碼工具應用等),未編列任何委外技術開發預算者。